陈泥均律师亲办案例
二审败诉的根本原因竟是它——三段录音
来源:陈泥均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7-23
浏览量:662

1、案件详细情况

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数万元,一审阶段,甲公司提供了送货单据、发票,但未提供乙公司付款明细。法院认为,2015年5月,甲公司给乙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就是最后一次催款。甲在2018年起诉,根据民法分则的规定,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。据此,判决驳回请求。此后,我接受甲公司的委托,前往一审法院审判法官进行阅卷。经过仔细研究之后,认为该案在时效方面并不存在问题,是一审时遗漏了中断时效的证据材料。在二审阶段,我向法院提交了该证据,对方也予以了认可。同时,乙公司也提交了三段录音材料,拟证实甲公司索要货款的货物已经全部拉货,意味着没有交货给乙方,就不能向乙方请求支付货款。

2、律师点评

在该案件中,一审法院认定时效的起算点是存在问题的。在庭审笔录中有明确记载,以时效为由驳回甲公司的请求,在审判实务中,应当慎重。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定制产品,乙公司不要的情况下,甲公司也无法销售给其他方。我在接受委托时,告知公司该案的时效没有超过,可以改判支持我们的请求。虽然案件最终败诉,但是案件败诉的原因是乙公司提交了录音材料,证明货物没有实际交付。事实上,这和一审判决驳回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存在天然的不同,胜败乃兵家常事,但败也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。就如同别人说的,要我死也要知道为什么。一审法院给的原因真的不足以让我信服,因此,该案从结果上没有胜诉,但从事实查明的方向,也是赢了的。

3、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

根据民事证据的规定,录音证据已然成为证据的一种,是社会大众容易取得的证据。在取证时,应当注意方式、时间、场合以及取证的技巧。在此前,我也举证录音证据,使得二审进行改判,改判被告少支付原告的赔偿金。录音证据的合理使用,在维护你的权益方面可能会有所帮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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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泥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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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重庆公高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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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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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5001*********8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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